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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抵欠税,一学就会!
首先要了解“欠税”的相关规定: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基础政策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在办理留抵抵欠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有120万留抵,
按照旧政
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滯纳金20万,井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按照新政
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井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1. 留抵抵欠只能抵减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
2. 抵减欠缴税款时,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减,先发生的先抵减;
3.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4. 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政策依据
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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